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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教育经费适当成长立法规定

来源:liyafei   发布时间:2016-7-23 18:55:47   点击:2623

        教育为立国之本,中国宪法对于教育目的及教育实施均有明文规定,并于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各级政府教科文预算之最低比例

,惟国民大会于八十六年七月修宪时,冻结该条文之适用,引起各界关心教育人士对教育经费能否持续适当成长之忧虑。教育部为因应修宪后我国教育经费筹措及运作方式应如何因应,乃委托学者进行项目研究,探讨过去教育经费在各级政府总预算的支用情形,同时也比较各先进国家教育经费之分配支用方式,进而研究在现行二级政府的架构下,如何厘订新的运作规则,以提升教育经费的使用绩效。八十八年六月廿三日总统公布「教育基本法」,该法第五条规定:「各级政府应宽列教育经费,并合理分配及运用教育资源。对偏远及特殊地区之教育,应优先予以补助。教育经费之编列应予以保障;其编列与保障之方式,另以法律定之」。为落实上开法律保障教育经费编列之规定,本部乃积极研订「教育经费编列与管理法」,并于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三日总统公布施行。

      上开法案基本架构,包括明定政府应于国家财政能力范围内,充实、保障并致力推动教育经费之稳定成长;成立教育经费基准委员会,计算教育经费基本需求及编列教育经费;透过教育经费分配审议委员会的机制,期能将中国各级学校、教育机构教育经费的收支运作加以规范,重新建立一套教育财政运作系统,以因应现代社会及教育发展趋势,增进教育绩效,达成教育经费保障合理化,教育经费编列制度化,教育经费分配公开化,教育经费运用透明化的目标。该法条文共计十八条,主要四项目标如下:
1.教育经费保障合理化:
政府应于国家财政能力范围内,充实保障全国教育经费之稳定成长。规定各级政府教育经费预算合计应不低于预算筹编时之前三年度决算岁入净额平均值之百分之二十一点五,以保障教育经费适当成长。(第三条)直辖市及县(市)政府以其岁入总预算扣除上级政府补助为自有财源,并应依教育基本需求,衡量财政状况,优先支应教育经费,除自有财源减少外,其自行负担之教育经费应逐年成长。(第三条) 中央政府应视国家财政状况,衡酌地方政府教育经费基本需求及财政能力,给予教育经费补助,以保障并均衡地方教育发展。(第五、十条)
2.教育经费编列制度化:
行政院应设置「教育经费基准委员会」研订教育经费计算基准及各级政府基本需求与分担数额,并依据各地方政府财政能力及基本需求编列补助。(第九条) 强调国民教育、偏远及特殊地区教育经费应予优先编列,并保障原住民、身心障碍者及其它弱势族群之教育经费。(第四、五、六条) 补助与奖助私立学校,以鼓励私人兴学,并促进公、私立教育事业之公平竞争与发展。(第七条)
3.教育经费分配公开化:
教育部成立「教育经费分配审议委员会」,规范教育经费补助方式及标准,使教育经费补助更为公开化。(第十一条) 直辖市及县(市)政府所属各级公立学校、其它教育机构应订定中长程教育发展计划,报请该管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审查通过后,提送县市政府教育审议委员会审议。该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再依「行政院教育经费基准委员会」核定之基本需求及分担数额,提出预算数额建议案,作为该管主管教育行政机关编列年度教育预算之依据。(第十二条)
4. 教育经费运用透明化:
中央及地方应进行财务监督,定期公告公私立学校经费收支情形,以增进经费使用绩效。(第十五条) 推动教育评鉴工作,作为评量教育经费使用绩效及政府教育经费补助之依据。(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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